公文的特点公文的特点(由法律作者签发。公文是由特定机关发布的,大多是为特定对象阅读而写的,作者与读者之间存在特定而明确的对应关系,这些词语既能体现公文的特点,又方便适用,在起草公文时应根据情况适当使用,公文的这种指向性特征使得写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公文是法定机关和组织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文体并经过一定处理程序形成和使用的书面材料,也称为公文。
公文又称公文,是国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规范风格的文件。注意根据公文具体接收人的特点选词,做到“有的放矢”,便于理解和执行。时效性公文针对的问题。注意根据上下文的需要选择词语,从而保持公文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规范性官方文件:条例和规定。(4)以特色功能为标准:指挥公文:决议、决定、批复。
特点: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公文的具体内容和制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否则无效。注意根据公文涉及的人和事的特殊性质选词,以获得更生动、直接的表达效果。其特点如下:①由合法作者发行;(2)具有法定的实际执行效力。它区别于书籍、信息、资料和其他事物的要点如下:①由合法作者发行;(二)具有法定实际执行效力;(3)具有规范的风格。
公文的法定作者是指依法设立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能、承担义务的国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机关)。官方文件必须以这些机构或其法律代表的名义发布,(2)以时限为标准:万分紧急;紧急;平片。它是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和使用的具有规范风格和法律效力的信息记录,如批准、可行、不合适或原则上批准、基本同意等,,以及诸如本答复、希望答复、特此报告和请给予指示等结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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