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案公布时,将政府公文的种类分为“命令、呈文、请示、函件、公告等公文”,狭义上的公文是指党和国家行政机关分别正式规定的用语。根据不同的行文关系,公文可分为:(3)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或法定事项,公文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适用于下级机关公文的批转和转发,以及上级机关和不隶属于上级机关的机关公文的转发。
(五)本通知适用于批准下级机关的公文和转发上级机关及不隶属于上级机关的公文。平行文本。中华民国法律《公文程序条例》规定,公文应当从左至右横写。适用于批准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隶属于上级机关的公文,传达下级机关需要办理的事项和有关单位需要知道或执行的事项,以及人事任免。(3)公告。
适用于社会各相关方应当遵守或知晓的事项的公布。(四)公告适用于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知晓的事项的公告,向上写是指从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写。以下文字是指上级机关写给所辖下级机关的信件,如命令(令)、决定、决议、公告、通告、批复等。正式文件的种类有: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答复、规定、规定、信函和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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