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文档正文中提到附件时,附件的名称应加上图书名称。公文标题中出现意见、法规、决定等文件名称时,不加书名号,关于公文标题中书名号的使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六项明确规定:“除法律法规名称和书名号外,公文标题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附件序号应上下对齐;附件的序号应为阿拉伯数字;附件名称中不添加书名,也不添加逗号或分号。
在实践中,有些公文没有按规定做,例如,没有必要在图书名称中加上附件的名称;或者在附件名称后添加一个冒号或句点;或者多个附件的序号使用汉字和数字。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附件时,附件的序号应加在附件名称之前,附件描述的序号和名称应与附件一致。当附件列在文本末尾时,不需要在附件名称中添加任何符号。
正文中,附件名称一般加引号,正文引用是加书名号和文号(如A)。例如附件的格式是正确的:附件:关于同意成立XX汽车城管理委员会的批复国家标准中“附件名称后无标点符号”实际上是指没有书名。当附件名称很长并且需要返回时,它应该与前一行中附件名称的第一个单词对齐。“附件”后面应该是附件的全名。
“附件”一词和附件序号排列在左上角第一行的3号黑体字顶框中。只要以普通段落开头,并在正式文件正文之后写上“附件:* * *”或“附件1:附件2: * * *”,附件(如下所示)应安排在另一面,不要与正文在同一面,而是与公文正文装订在一起。即使作为附件,也没有添加标点符号,附件中的说明之后是发证机关和成文日期,顺序不得颠倒。
文章TAG:书名 附件 公文 不加 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