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党委(党组)承担选人用人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承担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要强化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好干部标准,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大力培养和大胆使用忠诚干净担当、以优异成绩谋改革促发展的干部。党委(党组)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提拔或者继续使用人选时,应当认真负责地对人选的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签署意见。
4、行政处罚追 责问责那个严重问责制。问责是问责的前奏,也就是说,对于一个错误,先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就是问责,顾名思义就是问责。问责是指调查核实的步骤,问责是指追究责任的步骤。责任追究是指为查明特定人因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而进行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领导干部或者党员。
5、追责的重要性政府部门之间的一些职责权限不够明确,存在相关部门相互推卸责任、扯皮的情况。在问责过程中,被问责官员是负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还是其他责任,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副职与副职之间的责任如何确定,都没有明确。很难下结论。权责不清,就会导致责任人不清,问责的效果必然大打折扣。一个没有明确责任体系的问责制度只是个摆设。
6、如何把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的追责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的问责表明,权利必须与责任相伴随,责任必须对等。党员干部的权力是党和群众赋予的,必须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权力象征着责任、义务和无私奉献。权力有多大,责任就有多大。遵章守纪,实事求是。依规治党必然要求依规问责。党章是党的根本法,问责工作必须以党章为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党章规定的细化延伸,是党内其他问责规定的总结,是问责工作的基本规范。
其中,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和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训诫等形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处理建议;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九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党的组织或者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公布,并督促执行。
7、纪检追责与问责的区别法律解析: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现任负责人、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影响行政秩序和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九条党纪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
第四十条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坚持前车之鉴、治病救人,严明纪律,查处违规行为,抓早抓小,防止贻误时机,根据错误性质和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脸红出汗”成为常态,纪律处分和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反纪律和刑法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8、公安机关追 责问责 制度公安机关追逃责问respons ibility制度魏: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追究党委书记和其他班子成员的领导责任;纪检部门不履行监督责任的,追究纪检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的问题和苗头视而不见的;(二)严重违反作风建设规定,或职责范围内“四风”问题突出,顶风违纪的;(三)因工作失职,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本单位、本部门在短时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四)对职责范围内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隐瞒不报,不予查处的;(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使用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本单位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财务管理等方面,严重腐败,造成不良影响的;(七)有其他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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