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查询可知,在附注中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属于请示事项,客观上要求人们给每一份公文起一个能大体表明其性质的标题。注明:请求文件的阅读范围、联系人姓名和电话,以及其他需要注明的内容,如(撰写日期、盖章),联系人是用电话、手机和其他通讯设备进行沟通的人。

请示时,要在文末括号内注明联系人办公室的电话和手机号码,因为要答复请示,便于上级部门与请示单位沟通。公文注释的标注格式为:《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注意:作为官方文件联系人,您应该熟悉各个方面。请示。注释写在书写日期下一行的括号内。除上级规定外,无需在上述文章中写联系人。

最后一部分大致表达了请示的希望和要求。常用语为“特此请示,请回复”和“以上指示如无不妥,请转发执行”。如果它出现在文档的中间,则注释的字体。您可以将所有联系人以附件的形式附加到正式文档中,并将其写在此处(见附件)。签名应注明签发机关的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公章。2009年3月25日(加盖公章的日期)(联系人:% %;电话:%%)(此项对于请求是唯一的。

不,请指示。“注意事项”是指“需要说明的事项,如文件印发和交流的范围”,公文是法定机关和组织在进行公务活动时,按照特定的文体发出的。第一行留空两个字符,如果短的话不要分段签名:如果不是,请给出说明,您可以使用括号,括号中的每个联系人由分号分隔。第一行留空两个字符,然后向右输入下一行,写上日期和申请人或单位的日期,如有必要,用附件写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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