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规名称和书名外,公文标题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公文名称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公文标题中出现意见、法规、决定等文件名称时,不加书名号,关于公文标题中书名号的使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六项明确规定:“除法律法规名称和书名号外,公文标题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

标点符号一般不用。出版年份应使用括号代替圆括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除法律法规名称加书名号外,公文标题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除法律法规名称和图书名称外,公文标题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公文标题中除法律法规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注明发文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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