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仅用于报告正式文件,即只有上行文件才标有签发人,且签发人应标在文件编号的右侧。签发人是最终审核签发机关签发的公文的领导的名称,其作用是对公文的签发和内容负责,签发人是指批准签发公文的机关的领导人,“签发人”为公文格式,公文格式中签发人的书写规范为:由“签发人”二字加一个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右空格”二字排列在四川机关标志下两行的位置。
“签发人”的标注应考虑公文与公文语言的关系,其标注只能以特定的公文语言进行。标记位置不同:共同书写时,“签发人”一词应与第一个签发人的名称在同一行。上面应标明发行人的名称。它由“发行人”一词加上一个全角冒号和发行人的名称组成,并带有“右空格”和“左空格”两个词,它们在发行机构的符号下排列成两行。
如果有多个发行者。不同类型的公文:公文的类型决定了公文之间的关系以及公文首页要采用的布局样式,使用“签发人”一词,如信函、通知等并列文本及以下文本不需要签发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六)签发人,仿宋代,发行人名称沿用。”上条是指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发出的请示、报告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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