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公文标题中不能使用哪些标点符号?公文标题中可以使用标点符号,主要包括停顿、逗号、书名号、引号等。那么公文写作中常见的标点符号错误有哪些呢?除法规名称和书名外,公文标题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公文名称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公文标题中出现意见、法规、决定等文件名称时,不加书名号,关于公文标题中书名号的使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六项明确规定:“除法律法规名称和书名号外,公文标题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

在公文标题的写作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使用适当的标点符号。公文标题中除法律法规外。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类型,一般还应标明发文机关。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注明发文机关。

比较了公文中使用标点符号的常见错误。有人说标点符号就像衣服上的纽扣,衣服很漂亮,如果扣子扣不好,会破坏风景。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标题中加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的,之间只能加空格,不能加标点符号,可见,如何正确使用标点符号大有裨益。公文的五级标题格式可分别用“(1)”和“(”标注,请注意,第一级汉字数字一二三后面是一个顿号(,),而不是逗号(,)或圆点(。)、第二级“(1)”和第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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