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报送的公文应标明签发人名称。(上述发行人提交的公文草稿不具有公文效力,(2)定稿也称印发稿,是指经过审查修改,由机关、单位负责人签发,或经过一定会议讨论通过的文稿,稿件发出后,将稿件送县委办公室分管领导审阅后逐级送审,以县委名义下发的公文,由县委书记签发。
发文机关标识下的文号为空的,应注明批准和发文机关负责人姓名,并在上款注明签发人和会签人姓名。发行人和发行人的姓名由冒号分隔。;由人民发布,不宜或没有必要以县委或县委办公室名义发送的稿件,经县委办公室分管主任批准后,将退回起草单位作进一步处理。汇票最大的特点是“未签名”,即“签发人”。
如果有多个发行人,则单据编号留空。应使用发行人的名称,签发人的姓名在右边空白处,后面加一个全角冒号表示文件的具体负责人,签发人的姓名用斜体标出。平行排列在文件编号的右侧,新的《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它是公文生效并对其负责的标志。作为上位文,文号不能放在中间位置,请示报告需要单位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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