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由政府办公室内的一个部门负责公文处理,主要负责公文处理: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审阅、签署和发布消息;负责整理和组织来电;负责发送和接收消息。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处理公文,重要公文和文件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处理公文。省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交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办理。因此,“谁写谁负责”的原则不适用于政府文件。党委、政府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发布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由主要负责人签发。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生效,如果公文发出后发现问题,上级机关追查下来,不仅起草人有责任,主管部门的签字负责人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文秘部门或者秘书部门第四条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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