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签发”要求是什么?公文必须由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后才能生效。印发公文是发文机关负责人履职尽责的重要体现,重要公文和文件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在公文起草方面,要求“重要公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签发人签发的公文,应当由受权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问题一:向上级发文需要主要负责人签发吗?一般由五部分组成:标题、主送机关、正文、签发机关和日期。
签发人是指上述文件,即报送上级机关的正式文件,并有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名。正式文件的格式是相同的,所有请求和报告都采用上级格式。《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重要公文和上位文件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第二十二条公文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如果只有一个发证机构,应由该机构的负责人签署;联合行文的情况下,各单位负责人要签上名字,这叫会签。
应确定签发负责人姓名的文件通常对指示很重要。根据有关问询的公开信息,应标明发行人名称的公文为请示,请示属于上位文。根据规定,必须确定签发人和会签人的姓名。“签发人”是上述条款的必要格式要素,体现了单位领导向上级部门负责的一种形式。在“格式”方面,主题词被取消;行政文件也应以本机构的名义发布。
所谓“主要负责人”是指最高领导和最大领导。涉及重要工作的官方文件,党委、政府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发布的公文主要由请示的理由、内容和要求三部分组成。一般公文,如果只涉及常规业务工作,可由相关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签发,写在上面。这个机关的负责人一般指分管领导,往往是二把手、三把手或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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