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标题是公文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明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明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的种类和标题包的三个要领,一个完整的文件标题由签发机关的名称、原因和语言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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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一流的标题通常使用最大的字体和最醒目的样式来突出公文的主题或主要内容。公文标题的格式通常遵循一定的层次结构,从一级标题到二级标题,再到三级标题,每一级标题都有其特定的格式要求。公文标题由三个要素组成,发文单位由语种组成。在中国官方文件中。公文标题的格式包括事由语言、事由语言和发文机关名称语言。

除了法律法规标题和书籍标题之外,公文标题仅在内容上美观是不够的,还必须在形式上美观。所谓形式美,是指对构成公文标题的内容要素,即发文机关、事由、语言类型等进行恰当、合理的安排,使之清晰、整洁、醒目、对称,给人以美感,一般应注明发证机关。在标题中,除法律法规名称外还有图书标题,一般应注明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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