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规名称和书名外,公文标题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关于公文标题中书名号的使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六项明确规定:“除法律法规名称和书名号外,公文标题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书名(报纸、书籍、法律法规等的标题,必须用在标题中)在官方文件标题中使用最广泛。

标题规章书名号,书名中的书名应该去掉吗

即在标题中,除法律法规名称和图书标题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律法规名称和图书标题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除法律法规标题外,图书标题应去掉!书名号的详细用法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公文标题中出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性* * *法规名称时,应当加书名号;任何被批准(转发。

标题规章书名号,书名中的书名应该去掉吗

发布)请示、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定、所有法律、不带书名号的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单行条例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凡批准(转发)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名称出现在正式文件标题中的,应在书名、报告和计划中添加意见。根据这一规定的精神,显然公文标题中的“纲要”、“计划”、“意见”都没有加上书名号。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公文标题中出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名称时,应当加书名号;已批准(转发和发布)的请求、报告、计划、意见和法规。“在目前的公文写作中,一般应注明发证机关。(注:本题考点已过时,《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已停止使用,无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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