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裁:即公文的类型,是公文标题的最后一部分,用以表明公文的具体类型。一般使用公文标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类型,公文的完整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公文标题大多由三部分组成:发文单位、事由和语言。公文标题由三个要素组成,发文单位由语种组成。
公文标题是名词短语,必须在公文首页显示正文。标题:通用,在不同的语言和内容中,标题的具体结构也有一些细微的变化。这里有三种容易出错的情况。一般应注明发证机关。小标题是指用来说明主题的文字,接在主标题后面,通常指出时间和地点。三级标题:“《仿宋与黑》。不同的语言代表正式文件的不同用途和性质,如通知、通告、报告和请示。
(1)标题中的介词:“关于……”。除非另有规定,一般使用正式文件格式的所有要素,标题中,除法规名称和图书名称外,小标为宋、体。事由陈述应简洁明了,能清楚地表达公文的中心思想,比如文明城市...标点符号一般不用。“正文中四个结构层次的序数,第一层一般用粗体字标示,第二层用斜体,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字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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