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上部文本必须有签名人,但下部文本不能有签名人。法律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确有必要并注重实用性,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请示、报告,签发人姓名在公文的右上角,与红头文件号平行的一侧,签发人是指上述文件,即报送上级机关的正式文件,并有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名。如果只有一个发文机关,应当由该机关负责人签署,如果是联合发文。
正式文档报告不一定要有签名人。只有上面的文字需要注明发行人,按照行文方向,行政公文可以分为上写、下写和骈文三种类型。上述条款指的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提交的附有报告、问题和解决方案请求的正式文件,如报告,所报告的正式文件标明了签发人的姓名,并列排列在文件编号的右侧;左边是文件编号,右边是签发人姓名。“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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