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附件是指附在正文之后的书面材料,也是一些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文的附件是指附在正文之后、与正文一起印发的书面材料,它们是一些官方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转发或批准有关文件的通知中涉及的具体文件是整个文件的中心内容,是整个文件正文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能视为附件,附加其他公文内容只有一种形式,即添加附件。
如果附件和正文不能装订在一起,则应将文件编号排列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的顶部方框中,并在后面标记“附件”字样和附件序号。正式文件:通知中发出或转发的文件一般属于附件。公文有附件的,应当在正文之后、签发机关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和编号。(当公文为转发通知时,经批准转发的公文以附件形式出现,成为公文正文的有机组成部分。
主文部分也叫行文部分,公文的附件具有法律效力。本部分是指从红线(不含)到主题词(不含)的所有元素的总称。主体部分由公文标题、主送机关、公文正文、附件、行文时间、公文有效标记、注释等要素组成。(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和事由组成。附件在正式文档中的位置在日期之前;不同官方文件中附件的位置是相同的,信件和通知也是如此。
并非所有正式文件都有附件,但通常根据需要用作文本的补充说明或参考资料。但是,由于附加物的性质不同,法律效力也不同,如果一些附件是根据文本的要求执行的,则它们具有与文本相同的法律效力。排列单词“附件”时,文本底部有一个空行,后跟一个全角冒号和附件的名称(即附件的格式为附件:×××),附件的格式与正文的格式相同。附件的序号和标题应与附件的说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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